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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藏国税函[2003]143号
发文部门: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3-8-12
实施时间: 2003-8-12
法规类型: 纳税信用等级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西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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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市)国家税务局、区直属征收分局、涉外分局、稽查局、信息中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3]9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市)要认真组织学习和领会《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重要意义,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进一步拓展金税工程二期业务,在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开展纳税评估工作后,又针对所有各类纳税人纳税信用的规范印发了本《办法》,为加强税收信用体系的建设,规范纳税信用等级的评定,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各地(市)、各部门领导一定要高度重视,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安排,做好此项工作。
  二、要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辅导工作。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是我区税收征收管理的又一次变革,各级税务部门一定要在深入学习领会《办法》精神的基础上,认真做好《办法》的学习、宣传、辅导等工作,使广大税务干部、纳税人和社会各界广为知晓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的精神实质和具体操作规定,积极争取当地党政领导、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和配合,使此项工作在我区顺利有效地开展。
  三、为切实做好我区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地(市)国税局要成立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评定工作。
  四、评定范围:西藏自治区所辖所有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各类纳税人为评定范围(代扣代缴义务人的评定各地可根据当地情况而定)。
  五、评定内容与标准:评定内容为总局《办法》规定的内容和我区年度《税收征管质量考核》内容挂钩,结合起来进行。评定标准各地(市)在总局《办法》的基础上,可根据各自情况自行掌握。
  六、时间安排:要求各地(市)务必于9月底前完成各自所辖纳税人纳税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各级税务部门核定的A级纳税人要进行公示,告知社会各界,征求纳税人及社会各界的意见。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没有重大异议的,即可确定其纳税信用等级。
  八、请各地(市)于10月10日前将评定的纳税信用等级情况(分A、B、C、D四级)、纳税信用等级评定打分表(详见附表)和评定工作总结上报区局。
  二○○三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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