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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后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地税个[2004]241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5-12
实施时间: 2004-5-12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和社会团体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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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3〕8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对于个体工商户营业收入未达缴纳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人所得税按《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京地税征〔2004〕61号)规定的现行征收率或核定的定额征收。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局。
  二○○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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