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新国税办[2006]4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6-12-19
实施时间: 2006-12-19
失效时间: 2009-1-1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阅读人次: 30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0号)转发给你们,并作以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规范汇算清缴工作流程。为做好每一纳税年度的汇算清缴工作,各地、州、市国税局应按以下业务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和管理:
  (一)汇算清缴的组织部署工作。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是所得税征收管理的核心工作,各地国税局要建立健全汇算清缴工作从部署到总结的组织领导体系,制定具体实施方案,要结合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做到汇算清缴前,安排布置到位、政策宣传到位;汇算清缴期间,对纳税人自行申报附报资料审核到位、需审批的涉税事项审批到位;汇算清缴后,考核总结到位、评估检查到位。
  (二)开展税法宣传和辅导工作。各地国税局在汇算清缴之前,应通过多种形式进行企业所得税政策宣传,如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和办税服务厅、12366服务热线等,加大所得税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向纳税人发送税收政策宣传资料,举办所得税政策宣讲会,对当年新的所得税政策进行宣讲、辅导,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掌握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和汇算清缴工作程序和要求,提高纳税人自行汇算清缴的质量。
  (三)纳税人领取表证单书、办理涉税审核审批事项。纳税人必须在税法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减免税、财产损失、呆账损失、管理费税前扣除以及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等各项审批事项。主管国税局向纳税人发放申请审批的各类表证单书时,应向纳税人详细说明填表要求、附报资料、申请时限、审批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事项,应严格按照税法规定认真受理纳税人申请,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审核、审批工作。
  (四)纳税人自行计算、自行调整、自核自缴。纳税人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对企业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所得税额。
  (五)纳税人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清算税款。纳税人应在税法规定时间内向主管国税局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以及按照税法规定必须报送税务机关审核、报备类的资料和税务机关已审批的文件。汇算清缴期间,纳税人发现年度纳税申报有误的,可重新办理纳税申报,但重新办理申报次数不得超过2次。纳税人必须在税法规定时间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并结清税款。
  (六)税务机关受理审核纳税申报资料。主管国税局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企业所得税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后的后续管理规定的要求,认真审核纳税人年度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年度申报表进行逻辑性审核,及时为企业办结年度所得税多退少补或抵缴其下一年度应纳所得税款事项。
  (七)汇算清缴工作的统计、分析、总结。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地国税局应严格按照总局规定的总结报告内容,写出情况清楚、分析深入、有实例、有工作经验和建议的工作总结;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企业,由集中清算地税务局负责填报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其他地方不再填列。各地州市国税局汇算清缴工作总结报告和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于每年6月30日之前报送至自治区国税局。
  二、经批准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应按汇缴企业规定的期限向当地主管国税局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税法规定的有关资料,并对纳税申报及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法律责任。主管国税局对成员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的逻辑性和有关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后签字盖章。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汇总纳税企业,年度终了向主管国税局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时间确定为:县级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地州市级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后4个半月内,省级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汇算清缴的总公司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
  三、各级国税局在汇算清缴期内不进行企业所得税税收检查;汇算清缴结束后应加强税务干部业务培训,及时组织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和检查。
  四、各地州市国税局可结合当地特点,对汇算清缴业务流程进一步细化,制定具体的步骤和时间表,对每个步骤的工作要求和完成时间做出规定,明确每个步骤税务部门与纳税人各自的工作要求和责任。
  五、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样暂不变,如有变化另行通知。
  六、《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新国税所字〔1998〕119号)同时废止。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 国家税务总局青 2020/3/26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 桂地税发[2009] 2009/1/1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本市2011年度 沪国税所[2011] 2011/12/31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11年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 厦国税函[2012] 2012/4/27
厦门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 厦国税函[2009] 2009/4/10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关于2022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 国家税务总局海 2023/2/17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2001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若 甬地税一[2001] 2001/1/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 浙地税函[2009] 2009/5/14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 浙国税函[2009] 2008/1/30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合伙企业投资 粤地税发[2004] 2004/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