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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国税发[2004]15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23
实施时间: 2004-4-23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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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洋浦)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涉外企业联合税务审计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3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涉外企业实行联合税务审计,是加强税源控管的重要手段,也是国、地税加强协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各市县国、地税局对此都要予以高度重视,并切实加强领导,相互配合,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该项工作有效开展。
  二、对同在一个市县经营的涉外企业,按照下列形式实施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
  (一)对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均由国税局负责征管,并缴纳地方税种的涉外企业,由市县国税局提出税务审计计划,实施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对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均由地税负责征管,没有涉及国税税种的涉外企业,暂不实行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
  (二)对企业所得税及流转税由国、地税分别征管的,由市县国、地税局共同商定税务审计计划,实施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
  (三)国、地税实行联合税务审计时,应分别下达税务审计通知书,同期开展税务审计,并严格执行《涉外企业税务审计规程》。审计结束后,国、地税应及时沟通审计结果,然后根据各自审计的税种分别制作有关税务审计文书,送达企业。
  三、对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涉外企业,按照下列形式实施跨市县联合税务审计:
  (一)跨市县联合税务审计计划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报省局批准后统一部署实施。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国税的,报省国税局批准;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是地税的,报省地税局批准。
  (二)跨市县联合税务审计一般采取由省局规定审计时限,由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规定时限内各自进行税务审计的方式。特殊情况下,省局也可集中人力对企业总、分支机构统一进行税务审计。对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涉外企业,省局没有统一部署的,不得自行安排税务审计。
  (三)由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在省局规定的时限内各自进行税务审计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向企业总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下达税务审计通知书。审计结束后,省局统一组织沟通审计结果,分支机构流转税补退及滞纳金、罚款处理的,由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下达有关税务审计文书。总机构流转税和汇总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补退及滞纳金、罚款处理的,由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负责汇总联合审计情况并下达有关税务审计文书。
  (四)跨市县联合税务审计时,如审计发现的问题同时涉及国、地税务机关,负责实施审计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另一税务机关,必要时也应商定实施国地税联合税务审计。
  四、对实行汇总或合并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省内跨市县经营的涉外企业,其总机构在我省、分支机构在外省的,由企业总机构所在地所得税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税务审计计划,层报总局批准后由总局统一部署实施跨省联合税务审计。企业总机构在外省、分支机构在我省的,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总局统一部署实施联合税务审计,总局没有统一部署的,不得自行安排税务审计。
  五、为掌握和了解全省跨区域经营涉外企业的基本情况,请各市县国、地税局认真填写《总机构在海南省的跨市县经营涉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1)、《总机构在海南的跨省经营涉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2)和《分支机构在海南的跨省经营涉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于5月20日前分别上报省国税局(涉外处)、省地税局(所得税处),并于12月20日前上报联合税务审计年度执行情况工作总结。
  附件:1.总机构在海南省的跨市县经营涉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2.总机构在海南的跨省经营涉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3.分支机构在海南的跨省经营涉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相关附件:
附件1:总机构在海南省的跨市县经营涉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2:总机构在海南的跨省经营涉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doc    
附件3:分支机构在海南的跨省经营涉外企业基本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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