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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1]358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0-31
实施时间: 2001-10-31
法规类型: 消费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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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武汉市、荆门市、潜江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发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供应计划的通知》(国税函[2001]572号)摘转如下,请遵照执行。“对石油化工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和溶剂油,凡属于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内的部分(见附表),不征收消费税;未列入国家税务总局本年度核发的生产、供应计划,或者超出国家税务总局核发范围生产、供应的部分,照章征收消费税。
  附件:2001年石脑油、溶剂油生产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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