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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发改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发改收费[2007]29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1-11
实施时间: 2007-3-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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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水务局,洋浦经济发展局、财政局、开发局: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费的统一征收和管理,促进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循环经济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22号)等规定,经研究,并报省政府批准,决定从2007年3月1日起调整我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范围和对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凡利用取水工程或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地下取用水资源(包括地热水、矿泉水)的单位和个人,都应缴纳水资源费。
  取水工程或者设施,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虹吸管、水泵、水井以及水电站等。
  二、调整后的收费标准见附表。
  三、免征范围
  1、国家规定不须申请取水许可证的取水。
  2、涉及农村中农民生活用水和农业生产(不包括水产养殖、经济作物浇灌)用水。
  四、收费单位
  省级管理的水工程;取地表水,日取水量在500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取地下水,日取水量在3000立方米及以上,取地热水和矿泉水,日取水量在1500立方米及以上的水源工程,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其他取水工程,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海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领取收费项目编码表,方可收费。
  六、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由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部门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主要用于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管理,也可以用于水资源的合理开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者挪用。
  七、加强水资源费的征收
  收费单位要加强领导,加大水资源费征收力度,不断提高水资源费征收率。
  附件:海南省水资源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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