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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发改收费[2007]15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7-2-14
实施时间: 2007-2-1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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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三亚市物价局:
  报来《关于物业服务收费备案有关问题的请示》(三价字[2007]17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请按照国家相关法规和省发改厅、省建设厅印发的《海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发改收费[2006]1052号)文执行。
  二、原则同意你局对物业服务收费备案管理工作的几点意见。
  三、对收费等级和标准请按照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建设厅《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3号)文执行。对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物业小区不需提供成立业主委员会的备案材料,但要提供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代表商议收费等级和收费标准的会议纪要(一般有5名以上代表签署意见),商议的收费标准不得突破([1999]413号)文规定的基准价标准。
  请你局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尽快开展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理顺物业备案程序,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为稳定社会秩序,构建和谐小区做出新的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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