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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发改厅关于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发改收费[2008]881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08-7-8
实施时间: 2008-7-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房地产评估其他规定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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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报来《关于申请确定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鉴定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府办[2008]52号)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定》(计价格[1999]2255号),经研究,现就我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对有异议的房地产价格评估结论进行鉴定可收取专家委员会鉴定费,具体收费标准按(海南省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项目标准表)(见附表)执行。
  二、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鉴定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自愿有偿的原则。鉴定收费由鉴定委托人先行支付,鉴定结论维持原报告的,鉴定费由鉴定委托人承担;重新出具报告的,由原评估单位承担。
  三、专家鉴定收费必须按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收费标准自发文之日起试行两年,期满后请将执行情况报告我厅,以便重新核定正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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