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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原水价格及水资源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 琼发改价格[2008]159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8-10-7
实施时间: 2008-10-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行政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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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海口市南渡江引水枢纽工程管理处:
  报来《关于明确原水费及水费价格问题的请示》(海口引水[2008]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原水价格暂不做调整。根据国家的“双防”方针和国家发改委的有关规定精神,为控制因新的调价措施对价格总水平的影响,今年内除国家明令出台新的调价项目外,地方一律不得出台新的调价项目。因此,你处提出提高原水价格的方案,暂不做调整。
  二、原水价格和水资源费仍按现行政策执行。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水利局颁发的《海南省水利工程供水收费和管理使用暂行规定》(琼价工字[1992]304号)和海南省发展与改革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水务局《关于调整水资源收费标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07]29号)等文件精神,龙塘水源厂向你处缴纳原水价格标准为0.07元/吨,向水资源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标准为0.05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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