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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琼价价管[2009]13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09-12-31
实施时间: 2010-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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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交通运输管理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省道路运输协会,省海汽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等省内公路客运经营企业:
  根据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汽车运价规则〉和〈道路运输价格管理规定〉的通知》(交运发[2009]275号)精神,以及2009年1月1日国家实施成品油税费改革取消公路客运附加费的有关规定,为使我省公路客运价格与国家成品油税费改革政策相衔接,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公路客运价格管理,促进公路客运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我省公路客运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取消公路客运票价中向旅客收取的公路客运附加费。
  二、整合现行公路客运车型等级价格分类。根据国家对车型及等级的分类规定,结合我省参与滚动发班车辆现行分类的实际,将我省公路客运班车现行20类车型等级价格整合为8类(见附件1)。
  三、改革现行公路客运政府指导价管理方式。将我省现行公路客运价格由政府制定基准价加上下浮动幅度的管理方式改革为由政府制定上限票价允许企业自主下浮的管理方式。对我省公路客运班线车票价计算公式作相应更改,具体省内客运车型等级上限票价计算公式统一如下:
  省内客运车型等级上限票价=(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
  其中:1、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包含2%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障金、运输成本、合理利润、税金、车辆通行附加费等。
  2、燃油附加费(原称“燃料差价”)。根据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调整我省交通运输价格及建立运价与油价联动机制的通知》(琼发改价格[2006]866号)的有关规定,燃油附加费(燃料差价)以2006年3月26日国家实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综合配套改革前,我省市场0号柴油每升最高零售价4.11元为基价,今后凡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每升上涨达到0.50元,允许公路客运企业向旅客收取0.005元/人公里燃油附加费,上涨不足0.50元不得收取(或调整)燃油附加费。当油价回落时,以此类推,亦相应降低燃油附加费。
  3、计费里程。计费里程是指旅客乘车出发地至到达地的区间里程。具体营运路线计费里程按交通运输部核定颁发的《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确定。《中国公路营运里程图集》中未标明的,由交通运输部门按照实际里程确定。属跨省、市县班线的,由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公布;属市县辖区内的,由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核定公布。对未核定公布的线路或旅客存在异议较大的线路,可由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联合实测核定。因自然灾害、疫情、修路等原因造成车辆绕道或改道行驶的,应当向出发地、到达地市县价格、交通主管部门报备,按绕道或改道的实际计费里程计算。
  4、旅客站务费。旅客站务费继续按照琼发改价格[2003]200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四、省际班车客运票价。省际班车客运票价应本着对等运价原则,由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客运线路起点、终点省份运价水平协商确定。对未经过协商的,可选择以下方式确定票价:
  1、按对等分段原则计价。实行对等分段原则计价的,省内路段按我省规定运价和相关规定计算票价;省外路段以客运经营者提供的到达地(包括途经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运价及相关规定计算票价。
  2、按我省核定运价及相关规定计价。对于从我省始发的客运班车,如按我省核定运价及相关规定计价的,可在客运票价计算规定基础上加上琼州海峡过海费(车辆过海费和旅客船票费)核定省际公路客运票价。其计算公式为:
  省际公路客运车型等级上限票价=(客运车型等级上限运价+燃油附加费)×计费里程+旅客站务费+车辆过海费+旅客船票费。
  其中:车辆过海费=车辆单程过海费÷[座位数×实载率(不低于60%)];旅客过海船票费以港口实际出售票价计。
  省际同一线路的相同车型等级座位数可按平均座位数确定。
  五、公路客运票价实行递远递减原则。为减轻长途旅客特别是农民工经济负担,给予农民工票价优惠照顾,对我省始发的班车按照递远递减的原则核定公路客运票价,营运里程400公里以内按上限运价计算,营运里程401—1000公里按上限运价的90%折算,营运里程1001公里以上按上限运价的85%折算(具体计算方法见附件2)。
  六、规范公路客运票价明码标价行为。为规范公路客运票价明码标价行为,方便旅客和社会监督,公路客运经营者和汽车客运站须在售票窗口的醒目位置同时公布每条线路每个车型等级的上限票价和实际出售票价两种形式(具体票价公布式样见附件3)。
  市县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根据省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车型等级上限运价,负责制定辖区内发班的具体营运线路班车上限票价,并做好与毗邻地区票价水平的衔接工作。
  公路客运经营企业和车站可根据车型等级、设施配置、新旧程度及市场客源供求等情况,在不超过上限票价和不低于成本价的基础上制定实际票价,并于执行前10天报当地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备案,对经确认备案的实际票价须提前5天在售票窗口的醒目位置对外公布。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制定和调整省际及跨市县客运班线上限票价和公布实际票价的同时须报省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七、本文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文有抵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附表:1、海南省公路客运班线车辆等级上限运价表
  2、票价计算范例
  3、海南省公路客运票价公布表
  4、海南省公路客运上限票价审批表
  5、海南省公路客运实际票价调整备案表
相关附件:
1、海南省公路客运班线车辆等级上限运价表.doc    
2、票价计算范例.doc    
4、海南省公路客运上限票价审批表.doc    
5、海南省公路客运实际票价调整备案表.doc    
修正:
附件3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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