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1]44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12-3
实施时间: 2001-12-3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03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新征管法关于税务登记的有关规定和鄂国税发[2001]160号文件《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税务登记证和发票工本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实施(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精神,结合出口退税二期网络版软件推广要求,现就我省出口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办理对象
  凡经批准有出口经营权,实行独立经济核算,具备法人资格的出口企业,必须在批准其经营出口业务之日起三十天内,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其进出口经营权的批件、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等附送资料,向所在地市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
  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货物的,委托方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签订之日三十天内,持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和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委托代理协议,向所在地市州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退税机关经审核批准后登记证上加盖“临时”字样的戳记。
  在本通知下发前已办理的出口退(免)税登记证仍然有效,待其换证时再统一核发新的登记证。
  二、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印制
  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由省局统一印制。
  三、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的领用
  出口退(免)税登记证由各市州退税机关统一到省局领用。各地分别于每年的1月15日前和7月15日前两次向省局上报领发存情况,表样见鄂国税发[2001]160号文件附表《票、证印制领发存情况结算表》。
  四、出口退(免)税登记证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操作办法和收费标准按照鄂国税发[2001]160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责任追究
  各市州退税机关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对出口企业提供的有关证件、资料进行审核,在出口企业申报的《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统一编号,对符合登记条件的出口企业签发《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证》。对于违反规定为企业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的,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涉税违规违纪若干问题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严肃处理。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出口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4/30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相关 鄂国税函[2006] 2006/3/22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 川国税函[2004] 2004/9/17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苏州市食品小作坊登记证申 苏府办[2016]17 2016/8/12
关于逾期未申报的出口退[免]税可延期申报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0001/1/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办理2003年度出口企业退[免]税登记 津国税退[2003] 2003/7/28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升级的通知 2013/3/26
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出口退[免] 税总函[2020]28 2020/2/20
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退[免]税无纸化申报试点工作的通知 税总函[2017]17 2017/5/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