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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2002年度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2]3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1
实施时间: 2002-1-1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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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税函[2001]8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2002年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指标体系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2001年重点税源监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现将2002年重点税源监控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重点税源企业的监控范围。从2002年起全省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统一运用全国税收调查管理软件(SDMS)系统,重点税源数据库实行省、市(州)、县三级管理模式。省局将“两税”年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监控范围(监控企业名单详见附表一),市(州)局对“两税”年收入在3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监控范围,县(市)局对“两税”年收入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纳入监控范围。除纳入省局监控的企业外,各级自行监控的企业报表数据指标可根据工作需要自定,代码库统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编码要求编制。
  二、企业代码编制。重点税源数据库企业代码由32位数字组成,表示6个部分的内容(企业代码的编制方法详见附表二),企业税务登记识别码z1,依据国家技术监督局《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编制规则》2002年以前登记注册的企业为1-15位数字,2002年以后新办的企业为1-18位数字。各地要严格按照编码规定认真编审代码库。
  三、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数据库的选取与审核。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表数据指标要严格按照报表填写口径选取(重点企业税源月报表填写口径详见附表三),来自企业“利润表”的数据应按本月发生数填写,来自“资产负债表”的数据应按期末余额数据填写。企业纳税申报表除期初、期末数外按本月发生数填写。各地要加强对企业财务报表、企业纳税申报表、税源监控月报表相关数据的审核,要利用“应收实收跨月稽核分析测算”功能,以简表的形式对各企业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增值税的进销项税额及留抵情况按月进行稽核分析,以检查月份之间相关数据的衔接是否正确。各级负责重点企业税源监控的人员要对所监控的企业建立数据量化概念,特别是要对企业的产量、销量、价格、主营业务收入(产品销售收入)、利润、入库税收、欠缴税金等指标做到中心有数。
  四、重点企业税源分析与运用。各地应利用省局下发的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分析系统,按月从重点税源数据库提取相关数据结合本地经济指标进行比较分析,系统地反映重点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税源和税收变化情况。监控户数较多的地区,要求分企业经济类型、分行业进行综合分析,以提高分析运用能力。各地要按月编写重点企业税源分析报告。对税源情况发生较大变化的企业,应上报专题调查报告。
  五、数据报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从2001年开始每年在上报本年度企业各月税收月报表的同时,于4月20日以前以同一表式上报上一年度企业税收情况年度报表(即每年上报12次月报表,1次年报,年报表式与月报相同,原取本月数项目改为取累计数),年度报表的数据库名在月数据库名前加N(如武汉上报年报数据库名为N4201G)。2002年重点企业税源监控代码库于2002年1月28日以前上报,2002年重点企业税源监控月报表上报时间为每月20日以前(节假日不顺延)。
  各地要按照2002年新报表有关数据指标的内容和填写口径,抓紧时间,认真布置,保证重点税源监控月报表及时、准确地上报。2002年新任务存放在local\计划财务\计划\2002年任务目录中,测算分析参数于2002年2月上旬下发。
  附件1:2002年湖北省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
  附件2:2002年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代码及产品项目化码规定
  附件3:2002年重点税源企业月报填表说明
相关附件:
附件1:2002年湖北省重点税源监控企业名单.doc    
附件2:2002年重点税源监控数据库代码及产品项目化码规定.doc    
附件3:2002年重点税源企业月报填表说明.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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