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2]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15
实施时间: 2002-1-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2828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财税字[2001]20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接此通知后,要及时将政策宣传到出口企业,便于出口企业及时按政策申报退税。
  二、各地退税机关对《通知》中规定的出口货物已按原退税率办理退(免)税的,少退(免)的税款要结合年度清算进行认真清理,清算完毕一次性补退给出口企业。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提高棉纱棉布及制品出口退税率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钢材出 辽国税函[2007] 2007/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