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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文化厅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山东省关于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文[2009]4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10-26
实施时间: 2009-10-26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教育、文化艺术及广播电影电视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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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文化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
  有关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一系列文件下发之后,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宣传、调研和组织申报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为了更有利于动漫企业的认定申请和认定推荐工作,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实际,经省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级认定机构》)研究,现就我省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在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
  一、受理申请时间
  山东省动漫企业认定初审工作每年一般进行两次,集中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6月1日-7月31日、10月1日-11月30日。2009年企业认定申请时间为即日至11月10日止(之前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按照本《通知》要求重新整理并申报),各市申请材料上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的时间截止11月30日。
  二、申报条件
  在我省行政区域注册的企业,且符合《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市发〔2008〕51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和《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产发[2009]18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二、”等有关规定。
  三、申报材料
  (一)材料内容
  请申报企业按照《办法》和《实施办法》的要求,向市级认定机构(尚未成立机构的向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供如下材料: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动漫企业认定申请材料》(表一至表九,保持表格原样);
  3、提供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企业经营情况,以及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并加盖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的公章。
  4、提交相关证明材料:(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说明;(4)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5)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6)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的复印件);(7)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8)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9)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二)编制要求
  1、申报企业按照《办法》和《实施办法》有关要求,如实填报《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与其他证明材料合订成册。
  2、所有申报材料应按装订顺序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每份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
  3、材料装订顺序为:
  (1)动漫企业认定申请书;
  (2)动漫企业申请材料(表一至表九)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5)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比例说明;
  (6)企业营业场所产权证明或者租赁意向书(含出租方的产权证明),营业场所为企业自有产权的,提供房产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营业场所为企业租赁的,提供产权方房产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房主签字,并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加盖企业公章;
  (7)开发、生产、创作、经营的动漫产品列表、销售合同及销售合同约定的款项银行入帐证明;
  (8)自主开发、生产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指企业近3年内,至申报日前,获得的自主知识产权)的动漫产品的情况说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包括版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知识产权证明的复印件);
  (9)由有关行政机关颁发的从事相关业务所涉及的行政许可证件复印件;
  (10)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财务年度报表、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情况表,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11)认定机构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四、认定程序
  1、企业按要求向当地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送相关申请材料(一式4份);
  2、市级文化行政部门接到企业的认定申请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完整(按照本《通知》三要求)进行审核,并及时将企业名单和相关材料送同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进行审核;
  3、各有关部门接到名单和相关材料后,应按照职能分工,重点对相关内容进行审核,一般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如有特殊情况,可向市级认定机构办公室说明原因,并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4、各部门审核完成,达成一致意见后,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级认定机构(同时,将动漫企业认定推荐名单汇总表电子版发到sdmanlian@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
  5、已取得“动漫企业证书”的动漫企业生产的动漫产品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动漫企业申请认定为重点动漫企业的应符合《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参照本《通知》准备申请材料,经省级认定机构出具推荐证明,然后向全国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认定办公室》)提出认定为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的申请。
  五、工作分工
  各级认定机构按照以下分工,对申请认定为动漫企业(及其推荐为重点动漫产品、重点动漫企业)的申请材料及其相关证明进行审查。
  (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文化主要负责,财政、国税、地税配合;
  (二)动漫企业经营动漫产品的主营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国税、地税主要负责,文化、财政配合;
  (三)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收入占主营收入的50%以上。国税、地税主要负责,文化、财政配合;
  (四)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或通过国家动漫人才专业认证的、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技术服务的专业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文化主要负责,财政、国税、地税配合;
  (五)具有从事动漫产品开发或相应服务等业务所需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场所。文化主要负责,财政、国税、地税配合;
  (六)动漫产品的研究开发经费占企业全年营业收入8%以上。国税、地税主要负责,文化、财政配合;
  (七)动漫产品内容健康,无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文化主要负责,财政、国税、地税配合;
  (八)企业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守法经营。文化主要负责,财政、国税、地税配合。
  六、年审
  1、动漫企业认定实行年审制度。市级认定机构或文化、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应按《办法》第十条、第十三条规定的标准和本通知的工作分工,对已认定并发证的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进行年审。对年度认定合格的企业在证书和年度自主开发生产的动漫产品列表上加盖年审专用章,并将年审结果以文件形式报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
  省级认定机构将对年审结果组织检查,并将年审情况、年度认定合格及不合格企业名单报全国认定办公室备案,并由全国认定办公室对外公布。
  不提出年审申请或年度认定不合格的企业,其动漫企业、重点动漫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重点动漫企业通过全国认定办公室年审后,不再由我省进行年审。
  2、动漫企业对年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布后20个工作日内,向全国认定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
  提请复核的企业应当提交复核申请书及有关证明材料。全国认定办公室收到复核申请后,对复核申请调查核实,由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做出复核认定,通知省级认定机构并公布。
  3、动漫企业年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5月1日-7月31日。
  七、其他
  1.请各市认定机构或文化、财政、国税、地税组织并指导好本地区动漫企业认定申报和年审工作,务必按照规定的时间要求报送材料。
  2.各级文化、财政、国税、地税等部门,加强对申报和年审工作的组织协调,加强对企业申请工作的指导,并要对申报企业和申报材料的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申报企业要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若存在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现并查实,省级认定机构将按照《办法》的相关规定提请办公室取消其认定资格,且今后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3. 企业在申报过程中的各种问题,可先咨询所在地认定机构或文化、财政、国税、地税部门,仍有疑问或特殊情况的,可直接咨询省级认定机构办公室有关成员单位。
  附件:动漫企业认定推荐名单汇总表
  二○○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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