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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深国税函[2004]292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0-9
实施时间: 2004-11-1
失效时间: 2016-9-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纳税申报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28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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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局、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紧急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3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从11月申报期起使用按规定修改后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二)》(见附件一)。增值税正式一般纳税人和辅导期一般纳税人按填表说明分别如实填写有关数据(见附件二)。
  二、外贸企业申报时增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表三)》(见附件三、附件四)。
  三、纳税人应按月份跨月报送财政部门规定格式的《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
  四、申报受理窗口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应仔细清点和检查申报资料,对不按规定填写或资料不全的,一律退回纳税人,不予受理。对已经受理的申报资料按要求装订后移送有关部门。
  五、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应在“应交税金”科目下增设“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该明细科目用于核算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尚未进行交叉稽核比对的已认证专用发票抵扣联、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以及货物运输发票进项税额。当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取得上述扣税凭证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明细科目,贷记相关科目;交叉稽核比对无误后,应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专栏,贷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经核实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红字借记“应交税金——待抵扣进项税额”,红字贷记相关科目。
  六、以上规定从2004年11月1日起正式执行,各区、分局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及时告知纳税人。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2004年10月9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
发文部门:深圳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6-9-9
实施时间:2016-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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