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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发[2008]1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8-1-29
实施时间: 2008-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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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健全组织,加强领导,为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有力的组织保障
  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是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落实“抓大、控中、定小”征管思路,实现地方税收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管理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财税体制改革、提升税收管理质效的必然要求。各级地税部门要引起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大领导和组织协调力度,切实抓紧抓好。为加强对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和具体指导,省局专门成立了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领导小组,由赵洪波副局长任组长,杨殿国副巡视员任副组长,办公室、政策法规处、税收管理一处、税收管理二处、税收管理三处、涉外税收管理处、计划统计处、征收管理处、政治工作处、稽查局、信息中心和纳税服务中心等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涉外税收管理处。各市局也要成立领导小组和相应机构,明确责任,搞好工作配合。同时,要加大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当地党委、政府、各相关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的支持配合,为这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二、科学制定实施方案,明确责任,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今年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的总体目标是:一季度制定工作方案,建立领导体系,摸清项目底数;二季度健全管理档案,明确征收单位、征收方式和责任人;三季度召开现场会,总结推广典型经验;四季度总结分析,重点考核,发现问题,改进工作。各市局要按照这一目标要求,对全年各项工作进行系统谋划和统筹安排,在健全工作网络的基础上,明确各个阶段的工作重点,制定出详细的工作实施意见,明确工作目标、职责分工、工作步骤和责任单位及个人。方案制定后,认真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确保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三、借助信息化手段,抓住关键环节,强化过程管理,切实提高税收管理质效
  各市局要将重大建设项目纳入微机管理,在全省统一软件应用前,各市应积极完善现有管理软件,借助信息化手段,实现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的网上登记、管理和监控。要明确管理重点,加强建设单位供料、项目转包分包、省内跨市、县(市、区)项目的税收管理。要强化关键环节的税收管理,对项目征地、设计、建设、设备安装、竣工结算等环节加强税收管理,抓好各应税环节应纳税款的控管。同时,要与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建立工程竣工结算结清税款的协作机制,杜绝偷、逃税现象发生,提高税收管理质效。
  四、坚持典型引路,强化考核,努力实现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各级要定期深入实际搞好工作调研和宏观分析,摸清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的规律,研究科学合理的管理措施,不断提高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水平。要注意搞好典型引导,及时发现、培养、挖掘先进典型,通过现场会、观摩会、演示会等多种方式交流经验,充分发挥典型示范和辐射作用。省局将认真总结各地好的经验做法,培养和发现一批具有代表性的典型,在三季度召开的现场会上进行经验交流和推广。为了确保这项工作深入扎实,富有成效,省局将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情况纳入2008年系统重点考核内容,采取网上考核、日常考核与实地抽查相结合的形式,通过考核促进工作落实,推动工作开展,实现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二OO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统一管理模式,规范管理行为,提高征管质效,挖掘增收潜力,实现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精细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山东省地方税收保障条例》、《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款管理办法》以及各税种实体法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入全省地税系统集中统一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是指总投资额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具体包括:
  (1)纳入县(市、区)以上各级人民政府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
  (2)经发改等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以及已开工但未完成立项手续的;
  (3)地税部门认为有必要纳入重点管理的其他项目。
  对已纳入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的重大建设项目,仍按照原办法管理。但其项目相关信息数据资料,一并纳入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汇总统计分析。
  第三条 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是指对重大建设项目从立项、征地、设计、建设、设备安装调试、试运营等各个环节涉及地方税收各项应税业务的管理。具体包括:信息采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发票管理、统计分析、约谈沟通和评估检查等内容。
  第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 “分级采集、统一监控、属地管理、重点分析”的管理机制,明确职责,分级分层抓好落实。
  ──分级采集,是指各级地税部门按照统一内容要求,分别采集、整理、传递、登记本级次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全部纳入全省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平台进行集中统一管理。
  ──统一监控,是指全省地税系统对重大建设项目统一监控方式、统一税收政策、统一管理内容、统一管理办法、统一汇总分析。
  ──属地管理,是指重大建设项目在不改变管理格局和入库级次的情况下,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和管理办法,由主管地税机关和征收单位负责。
  ──重点分析,是指省、市、县(市、区)级地税局按照分级分层模式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重点分析。省局重点分析投资总额10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各市局重点分析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各县(市、区)局重点分析投资额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重大建设项目。
  第二章 信息采集
  第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主动争取地方党委、政府的重视与支持,向发改、经贸、国土、建设、规划、房产、商检、海关、工商等部门获取重大建设项目相关信息,并及时整理,逐级分发到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
  第六条 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对重大建设项目信息进行实地核查、落实、确认,明确专人负责。并及时整理登记重大建设项目信息、各类合同信息及施工单位基础信息,建立管理台账,确保资料登记及管理的准确、及时、规范、完整。在省局统一管理软件应用前,各地应积极完善现有管理软件,实现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网上登记、管理。
  对当季新增的重大建设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及时上报上级地税机关。
  第七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重大建设项目立项、工程进度等信息,分析投资额构成,明确应税投资额度,认真测算分阶段、分税种实现的税额,掌握税源底数。
  第三章 税收管理
  第八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纳税人税务登记管理。应及时督导外来施工单位及时办理税务登记或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第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根据不同重大建设项目特点及各地征管实际,选择不同征收方式。
  对负有自行申报义务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应督导其办理申报缴纳税款和发票管理手续;对负有代扣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主管地税机关应督导其办理代扣代缴登记,明确其代扣代缴责任和义务。为加强税收源泉控管,对符合办理委托代征条件的单位,主管地税机关可与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明确代征、代缴的税种及受托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积极主动做好纳税辅导,及时告知重大建设项目涉及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受托单位应税行为或应税收入适用税种、计税依据、申报办法和发票管理等规定,辅导其办理各种涉税事项。
  第十一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各项地方税收的纳税申报和入库管理。
  第十二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发票管理。按照相关规定,从发票的取得、使用和缴销等环节加以控制、把关,实现以票管税。
  第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过程监控。具体管理人员应按月到施工现场实地调查走访,加强建设项目施工进度、税款缴纳和发票使用情况的经常性比对分析,查找税收管理薄弱环节,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转包、分包环节的税收管理。重点加强对其总分包合同的审核,对转包分包方应纳税款和总承包方代扣税款的及时性、准确性进行重点监控,确保重大建设项目转包分包所实现的地方税收足额入库。
  第十五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供料的税收管理。应对其拨付的原材料、工程物资,按照有关规定代扣或委托代征应纳税款。
  第十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设备安装调试环节的税收管理。对向建设单位出售设备提供安装调试服务和相关劳务的,应按照进口设备安装调试税收管理及相关政策加强税收控管。
  第十七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竣工结算的税收管理。与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建立工程竣工结算结清税款的协作机制,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第十八条 省内跨市、县(市、区)的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的地方税收,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的共同上级地税机关按照工程预算的相关比例协调解决。
  第四章 统计分析
  第十九条 主管地税机关负责重大建设项目税收管理的统计分析工作。按月统计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分税种完成情况,并对项目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申报缴纳的税款与工程进度和发票使用情况进行比对,分析重大建设项目申报缴纳税款的准确性。
  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级地税机关负责统计分析本辖区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情况,按月统计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分税种完成情况。
  第二十一条 省、市、县(市、区)级地税机关应按照“重点分析”的要求,对重大建设项目进行税收分析。按季汇总重大建设项目完工进度、工程款拨付、企业资金运转、缴纳税款等情况,分析重大建设项目税收变化趋势、影响重大建设项目实现税款的增、减收因素等情况。
  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收入统计与重点分析的具体规定省局另行下发。
  第五章 评估检查
  第二十二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积极开展重大建设项目纳税评估。每年按照现行纳税评估指标体系,对同项目不同阶段实现税款、同行业同类项目实现税款,以及税款实际入库与税收测算值等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主管地税机关。
  第二十三条 主管地税机关应建立约谈沟通机制。以纳税评估发现的疑点为约谈要点,与重大建设项目相关纳税人进行约谈沟通、纳税提醒或纳税辅导,督促其及时补缴相关税款,提高纳税遵从度。
  第二十四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依据分析、评估情况加强重大建设项目的日常检查和重点检查。发现重大税收违法行为的,按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一项一档”的要求,及时对重大建设项目地方税收管理的各类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分类、归档。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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