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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地税函[2009]111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9-9-7
实施时间: 2009-9-7
失效时间: 2011-8-31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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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统一保险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62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9年10月1日起,全省统一启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人寿保险发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已领购未使用完的《山东省保险业寿险发票》(发票分类代码为31205)可延期使用至2010年10月1日止。
  二、《人寿保险发票》适用于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省分公司收取首期保费并进行集中打印业务。其他业务仍使用原发票。
  三、《人寿保险发票》分类代码为32234,地区代码统一使用山东省的地区代码3700,年份代码随印制年份改变;发票最终销售价格为0.2元/份。
  四、《人寿保险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套印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原则上每半年印制一次,印制计划由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向省局报送。
  五、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应按要求报送《集中打印保险业务保险费发票报表》:
  其中《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表一)于每季终了后15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保费收入汇总表》(表二)、《保费收入明细表》(表三)于纳税申报时向主管地税机关报送(分为全省和济南两类),并于表三中列明各市的发票用量。
  其他市中国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各中心支公司应当于纳税申报时,向当地主管地税机关同时报送本公司的《保费收入汇总表》(表二)和《保费收入明细表》(表三)。
  各级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应当同时报送纸质报表和电子报表。
  六、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山东分公司及各级中心支公司协议代办银行、邮政储蓄等代理机构名单由各级公司分别向其主管地税机关报备。
  二OO九年九月七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
发文部门: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8-31
实施时间: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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