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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4]73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3-16
实施时间: 2004-3-16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地方性综合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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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家禽行业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紧急通知》(财税[2004]4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增值税问题
  (一)对我市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应将其加工销售禽肉产品的销售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等进行单独核算,凡未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自税款所属期2004年2月1日至2004年7月31日,各区县局应按月对所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关情况进行汇总统计,并于月末25日之前向市局流转税处上报《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二、关于所得税问题
  (一)《通知》第二条中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企业进行家禽养殖(包括种禽养殖)、加工和冷藏冷冻所取得的所得应单独核算,并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国税[1997]130号)规定执行。
  (二)对企业由于禽类扑杀所造成的净损失,应按照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印发《贯彻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具体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国税[1998]062号)规定审批后,允许在所得税前全额列支。
  (三)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应加强统计,并于2004年7月20日前,将上半年减免企业所得税户数、减免税额和预计年度减免税额的情况以电子邮件上报市局所得税处。
  三、关于出口退税问题
  各局将本局所辖家禽养殖加工企业未能在规定时间办理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备案的情况予以清理和补充备案,并于2004年3月31日前将补充备案情况上报市局(退税处)。
  2004年3月16日
相关附件:
附件:家禽加工企业和冷藏冷冻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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