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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国税系统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2]1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0
实施时间: 2002-1-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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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湖北省国税系统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北省国税系统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湖北省国税系统
  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实施办法(试行)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务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国税工作人员执法水平,调动执法人员工作积极性,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能级认证暂行办法(试行)》的规定,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全省国税系统税务人员从事税收执法活动,必须依照本办法取得执法资格。未取得执法资格的税务人员,不得从事税收执法活动。
  第三条 国税执法人员依照本办法取得相应执法能级。
  执法能级与奖金福利挂钩,各执法能级之间奖金福利应适当拉开档次。
  执法能级作为聘请、提拔、选用干部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条 税务人员取得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连续五年不在税收执法岗位工作的,其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需要重新认证。
  第五条 省国家税务局统一部署全省国税系统税务人员的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
  县(含县级)以上国家税务局成立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委员会,具体负责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组织实施工作,成员由局领导和人事、法制、教育等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税务人员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执法资格认证
  第七条 执法资格认证采取执法资格考试的方式。
  第八条 国税系统凡在执法岗位从事税收执法且具备国家公务员资格的工作人员必须参加执法资格认证。
  不在税收执法岗位的其他国税工作人员,可自愿申请参加执法资格认证。
  第九条 对新录用到执法岗位从事执法工作的国税工作人员,上岗前通过考试进行首次认证,考试不合格者不得安排在执法岗位。
  对考试合格的新录用人员属试用期的,暂不发给资格证书,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再行发给。
  第十条 执法资格认证合格者,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并颁发执法资格证书,并据此换发税务检查证。
  执法资格证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执法能级认证
  第十一条 执法能级认证采取执法能级考核与考试结合的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执法能级分为三级:
  执法能级一级,要求执法人员熟练掌握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良好的执法业务能力。
  执法能级二级,要求执法人员掌握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较好的执法业务能力。
  执法能级三级,要求执法人员比较熟悉从事税收执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具备基本的执法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 税务人员申请执法能级一级,必须已取得执法能级二级、工作学习年限满15年;申请执法能级二级认证,必须已取得执法能级三级、工作学习年限满12年;申请执法能级三级认证,必须已取得税收执法资格、工作学习年限满9年。
  本条所称“工作学习年限”包括工龄和国家承认学历的大专、大专以上或者高中毕业后就读中专的学习年限。但学习年限按国家规定计算工龄的,不重复计算。
  第十四条 执法能级认证分为首次认证和正常认证。
  首次认证是指对现有执法人员第一次进行的一次性认证,凡符合基本年限要求的税务人员,可以自行选报相应执法能级。
  正常认证是指一次性认证以后按正常程序开展的认证。
  参加首次执法能级认证的执法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已取得执法资格;
  (二)必须是在执法岗位工作的执法人员;
  (三)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关于工作学习年限的规定。
  第十六条 执法能级的首次认证,采取“比例控制”的认证办法。即执法能级一级认证名额不超过在岗执法人员总数的10%,执法能级二级认证名额不超过在岗执法人员总数的20%,执法能级三级认证名额不超过在岗执法人员总数的30%。
  第十七条 国税执法人员在正常情况下申请执法能级一级认证,必须已取得执法能级二级3年以上;申请执法能级二级认证,必须已取得执法能级三级2年以上;申请执法能级三级认证,必须已取得税收执法资格1年以上。
  第十八条 执法能级认证合格者,由省国家税务局审核并颁发执法能级证书。
  执法能级证书的格式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制定。
  第十九条 执法能级与奖金、福利挂钩的具体办法由省国家税务局依据有关规定另行制订。
  认证考试、考核
  第二十条 申请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认证的税务人员,应当参加认证考试。
  已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或者律师资格的,可以申请免予参加执法资格认证考试。
  第二十一条 认证考试由国家税务总局统一命题,由省国家税务局统一组织,统一制卷,统一考试时间,统一阅卷。
  认证考试原则上一年组织一次。
  第二十二条 认证考试的内容包括税收法律法规、税收业务以及与税收执法相关的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 认证考试的考前培训工作由教育部门负责组织,法制部门配合。
  第二十四条 认证考试分为执法资格考试、执法能级三级考试、执法能级二级考试、执法能级一级考试。
  对违反考试规定者应当严肃处理,并追究责任。应考人员违反考试规定,应当取消其考试资格。
  第二十五条 考试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上者为合格。
  第二十六条 执法能级认证考核由税执法人员所在的国税机关组织进行。
  执法能级考核应全面衡量申请人的政治条件、业务素质、工作实绩及专业资历。日常考核按第五章的要求进行。考核合格者,才可参加认证考试。
  考核结果应当公示,征求群众意见,并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二十七条 考核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称职以上为合格。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执法资格与执法能级采取年度检验的方式进行动态管理。
  年度检验采取“设定分值、过错扣分”的方法进行,因执法过错致使规定分值扣完者,自动失去执法资格和执法能级;有扣分记录,但分未扣完者,参加执法年检考试,考试合格者取得下一年的执法资格,不合格者亦失去执法资格和执法能级;没有扣分记录者,年检中可免予考试,直接取得下一年执法资格。
  第二十九条 对于年检不合格者,失去继续执法资格后,或安排非执法岗位,或待岗学习培训,直至取得执法资格后方可继续执法。
  年度检验工作由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三十条 年度检验原始分值设定为12分,按执法过错的次数及程度扣减原始分值。原始分值减至6分者,由法制机构给予书面警示,已取得执法能级的降低一级;原始分值减至0分者,取消执法资格和执法能级,收回资格证。扣分标准如下:
  (一)发生重大违规违纪行为,属严重过错且给予行政记大过以上(含行政记大过)处分的,一次扣完12分;
  (二)发生一般违规违纪行为,有过错且给予行政记过以下(含行政记过)处分的,一次扣6-10分;
  (三)无主观故意且情节轻微的违规操作,一次扣1-4分。
  第三十一条 国税执法人员执法资格依照本办法或总局有关规定被取消的,一年后可以重新参加执法资格认证。但行政处分一年后未解除的,解除后才能重新参加执法资格认证。
  第三十二条 国税执法人员虽继续具备执法资格,但因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受警告、记过处分的,其执法能级为执法能级一级或执法能级二级的,应下调一级;其执法能级为执法能级三级的,应取消执法能级。
  国税执法人员执法能级被取消,二年后可重新参加执法能级认证,并可直接选报其取消前的执法能级,但应当先取得执法资格。
  第三十三条 未取得执法资格或取消执法资格人员,仍从事税收执法工作的,一经检查发现,应给予主管机关及其负责人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主管机关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国税执法资格证书为内部执法资格证明,不得作为对外执法证件。
  税务执法资格证书实行一人一证,应妥善保管。如发生丢失,立即申报补办。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执法岗位,包括征收、管理、稽查、税政法规等与征纳行为直接联系的税收执法岗位。
  第三十六条 非执法岗位的能级认证,由省国家税务局按照有关规定比照执法能级认证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条 各市州、林区、直管市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国家税务局备案。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省国税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二○○二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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