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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2]7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2-21
实施时间: 2002-2-21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1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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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呆账税金清理和滞纳金核算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1]1002号)转发给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同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补充如下,请一并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欠缴税金的清理工作,将其作为进一步贯彻执行新的《税收征管法》,落实“十六字”方针的重要内容来抓。严格按照总局文件规定的分工要求,明确职责,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合理安排,相互搞好协调配合。 欠税清理核实工作以县(市、城区)局为单位组织开展,各级计财部门负责会计核算。
  二、2001年5月1日前发生至清理时仍未能缴纳的欠税和罚款,全部剥离转出到账外进行核算。省局将于2002年2月下旬至3月底,组织人员对部分地方欠税清理核实情况、核算情况、协调配合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地必须在2002年3月底完成欠税清理核实工作,并由清理人员填写“分户欠缴税金情况表”(见附件一)和“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见附件二),送本单位主管局领导审核签字后,报同级计财部门,分别作为掌握整个欠税分布、分类情况的依据,和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核算的原始凭证。从2002年4月1日开始,各单位的待清理呆账税金总数除发生清缴和核销减少外,严禁变动。
  四、各地要以此次欠税清理为契机,进一步摸清欠税家底,大力开展欠税的清缴工作。对清理出的欠税在做好核算的同时,要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并采取得力措施进行清缴。2001年5月1日后的欠税严格按新《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清收入库,并加收滞纳金;2001年5月1日前的账外待清理呆账税金要跟踪监控,随时追缴入库,防止税收流失。
  五、关于会计统计报表软件。
  1、省局已将新增报表的软件放在局域网上,路径为:nsrhub\local\计划财务\会统\2002追加报表修改。请及时下载。
  2、2002年会计统计核算软件,对税务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科目代码未作修改,部分单位不能开票打印。请各地将软件中税务部门行政性收费收入的“税目”、“税率”、“科目”由原代码改为“972”即可。
  附件1:分户欠缴税金情况表
  附件2: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
相关附件:
附件1:分户欠缴税金情况表.doc    
附件2:分户呆账税金清理清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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