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消费税个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2]8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5
实施时间: 2002-3-5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4159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十堰市、荆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一、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需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成品油消费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1/29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 沪税流[2001]21 2001/7/4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 青国税函[2012] 2012/2/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5] 2005/4/1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 闽国税发[2003] 2003/2/28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SY6460系列雪佛兰开拓者轻型客 财税[2003]59号 2003/3/2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 2006/12/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诺基牌小汽车减征消费税的通 财税[2005]20号 2005/2/2
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1999]30 1999/1/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 2006/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