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消费税 > 消费税个案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2]85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5
实施时间: 2002-3-5
法规类型: 消费税个案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55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武汉市、襄樊市、宜昌市、十堰市、荆州市、孝感市、黄冈市、咸宁市、恩施州、随州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生产企业购进卷烟直接销售不再征收消费税的批复》(国税函[2001]955号),现就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对既有自产卷烟,同时又委托联营企业加工与自产卷烟牌号、规格相同卷烟的工业企业(以下简称卷烟回购企业),从联营企业购进后再直接销售的卷烟,对外销售时不论是否加价,凡是符合下述条件的,不再征收消费税;不符合下述条件的,则征收消费税:
  一、回购企业在委托联营企业加工卷烟时,除提供给联营企业所需加工卷烟牌号外,还需同时提供税务机关已公示的消费税计税价格。联营企业必须按照已公示的调拨价格申报缴纳消费税。
  二、回购企业将联营企业加工卷烟回购后再销售的卷烟,其销售收入应与自产卷烟的销售收入分开核算,以备税务机关检查;如不分开核算,则一并计入自产卷烟销售收入征收消费税。
  请遵照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 2006/11/20
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 2011/7/6
关于调整化妆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03号 2016/10/1
关于核定武汉烟草集团有限公司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批复 国税函[2005]58 2005/1/18
关于对部分卷烟产品出厂价格实行限价的通知 国烟计[1999]42 1999/7/14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对罚没卷烟收入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3] 2003/10/1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调查的通知 津国税流[2008] 2008/10/23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购进乙醇生产销售 鄂国税函[2007] 2007/3/12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富康系列小 鄂国税发[2002] 2002/3/20
关于更正《各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填表说明的通 国税函[2009]40 2009/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