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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国税函[2004]3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2-4
实施时间: 2004-2-4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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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97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已有欠税发生的纳税人要向其下达《欠税公告告知书》(附件1),告知欠税要予以公告的法律规定。
  二○○四年二月四日
  附件1:欠税公告告知书
  (纳税人名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及其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将对你单位(个人)所欠税款——————元予以公告。
  特此告知。
                      (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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