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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06]162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6-6-7
实施时间: 2006-6-1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其他各类从业资格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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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的函》(浙司〔2005〕218号)悉。经研究,同意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核定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准为每人每科65元。
  二、上述收费标准自2006年6月10日起执行。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浙价费〔2003〕61号)同时废止。各收费单位应实行亮证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6年6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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