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服[2007]231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9-3
实施时间: 2007-10-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22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
  为规范劳动就业服务收费行为,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3]400号)的试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劳动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依法从事劳动就业服务的公民、法人及其它组织(以下简称职业介绍机构,不包括不得从事有偿职业中介活动的就业管理机构)开展个人求职报名登记服务、职业介绍服务、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劳动力市场摊位(场地)租赁及其它就业服务可收取就业服务费。
  二、就业服务收费按服务项目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档案保管服务收费、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其它就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三、职业介绍机构提供就业服务并实施收费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职业介绍机构接受委托开展有偿服务,必须与委托方签订委托协议书,明确委托事项、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相关责任。
  四、因委托方中途要求停止委托业务或提出有违国家政策法规的不合理要求而中止委托服务的,凡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项目,职业介绍机构可在规定标准内按已发生的成本收取费用;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服务项目由职业介绍机构与委托方协商收费。
  职业介绍机构无正当理由单方终止委托服务的,不得收取服务费。
  五、职业介绍机构应当鼓励失业人员自行办理缴纳各种保险费用手续,凡失业人员委托职业介绍机构代缴各种保险服务的,职业介绍机构代理服务费按规定的基准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高校毕业生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户口、档案保留在职业介绍机构的,两年内免收户口、档案管理服务费。
  六、职业介绍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的法规和政策,在经营场所公布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以及服务内容,接受社会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
  七、上述规定自2007年10月1日起执行, 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就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服[2003]400号)同时废止。
  附件: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就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doc
  浙江省物价局
  2007年9月3日
相关附件:
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就业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 青人社厅函[201 2012/5/10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2年完善就业服 苏人社发[2012] 2012/3/15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 黑人社函[2012] 2012/4/25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10届未就业高校毕 粤人社办[2010] 2010/11/5
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 2015/2/1
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工人就业服务和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建办市[2022]40 2022/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