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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2009年第4号]》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国税发[2010]2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0-1-25
实施时间: 2010-1-25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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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常熟市、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2009年第4号)》(以下简称《公告》)印发给你们,请及时对《公告》中的非正常户名单进行比对,积极落实清缴欠税的各项措施。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2009年第4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5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第9号令的规定,现将全省国税机关确认的失踪、走逃纳税户以及其他查无下落的非正常户的欠税情况予以公告。被公告的纳税人应当及时缴清所欠税款;国税机关对被公告的纳税人所欠税款应当采取清欠措施;被公告的纳税人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税的,国税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相关附件:
附件: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欠税公告 2009年第4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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