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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浙价费[2003]20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6-5
实施时间: 2003-6-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高级会计职称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480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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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领导小组办公室:
  你们《关于收取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考务费的请示》(浙会考办[2003]2号)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核定我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费标准为每人80元,考试报名费、证书费不得另行收取。
  二、以上收费标准自2003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起执行。执收单位收费前须按规定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上缴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浙江省物价局
  浙江省财政厅
  200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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