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综合税收政策 > 出口退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2]29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3-15
实施时间: 2002-3-15
法规类型: 出口退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阅读人次: 335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2]11号)转发给你们。鉴于我省机构改革和人事制度改革刚刚结束,为了保证新的“免、抵、退”税办法的顺利实施,结合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规模小和出口退税管理水平参差不齐的实际情况,对总局的《操作规程》作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操作规程》中第五条第二款“主管征税机关的征税部门或岗位主要审核职责”由县(区)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为了搞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征退税衔接工作,县(区)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要指定专人负责,做好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税”的预免抵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审核、免抵税的调库、逾期征税等工作。
  二、各市州、省直管市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直接受理所在地城区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县(市)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直接受理所在地县(市)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进行初审后,报市州、省直管市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复核、审批。
  三、为了规范管理,省局将总局《操作规程》中的附表格中的“退税部门”改为“征税机关”和“退税机关”。“征税机关”是指县(市)级国税机关,“退税机关”是指具有审批权的市州、省直管市进出口税收管理机关。附表中“征税机关”一栏仅适用征税机关对县(市)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的申报签署意见。有关表格统一由省局印制,近期即可下发。
  四、由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2]11号文所附《操作规程》尚未最后定型,因此,各地在执行中,若遇到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映,省局将根据我省实际情况,适时制定《湖北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
  附件:关于印发〈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2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 黑国税函[2002] 2002/12/27
宁波海关关于调整出口货物周末机检查验相关工作的公告 2021/10/23
《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362批]、《新能源汽车 工业和信息化部 2022/10/10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的通知 琼国税函[2005] 2005/4/4
关于中国[杭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出口货物有关税收 财税[2015]143号 2015/12/18
绍兴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绍兴市本级生产企业出口货物 绍市国税进[200 0001/1/1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0 2017/10/30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 豫财税政[2004] 2004/8/16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 赣国税函[2006] 2006/10/2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 京国税发[2002] 2002/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