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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价商[2009]285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9-11-19
实施时间: 2009-1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电力、煤气、热力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
所属区域: 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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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电力(供电)局,省电力公司: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华东电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24号)精神,现就提高省电网销售电价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疏导2008年8月火力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提高增加电网企业购电成本等电价矛盾,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省电网销售电价平均每千瓦时提高2.9分钱,其中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从每千瓦时0.2分钱提高至0.4分钱。
  二、完善销售电价结构。提高两部制电价中基本电价的比重,将需量电价、容量电价分别统一为40元/千瓦·月和30元/千伏安·月;扩大各电压等级差价,10千伏及以下用电价格适当多提,35千伏及以上用电价格适当少提;取消一般工商业用电二时段分时电价;增设20千伏电压等级用电价格。
  调整后省电网销售电价及分类说明详见附件1、2。
  三、继续对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烧碱、黄磷、锌冶炼、水泥、钢铁等8个高耗能行业按照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区分淘汰类、限制类、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具体分类见附件3)实行差别电价。对上述行业中国家产业政策允许和鼓励类企业,其电价按《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的电价执行;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其电价在《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中相应电价的基础上分别提高每千瓦时0.05元和0.20元执行。
  四、分时电价执行范围为除中小化肥、电解铝以外的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用电及居民生活用电。新增大工业用户、1-10千伏及以上一般工商业用户一律执行分时电价;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分时电价或电度电价。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09年11月20日起执行。其中,电力用户11月20日后的用电量,可按对应抄表周期内日平均用电量乘以应执行调整后电价的天数确定。
  六、各地价格主管部门、电力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做好宣传解释工作,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得到贯彻落实。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附件:1.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2.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分类说明
  3.部分高耗能行业淘汰类限制类企业(项目)目录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1.xls    
附件2附件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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