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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标题: |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复函 |  
                                                        | 发文文号: | 浙价费[2009]303号 |  
                                                        | 发文部门: | 浙江省物价局 |  
                                                        | 发文时间: | 2009-12-10 |  
                                                        | 实施时间: | 2009-12-10 |  
                                                        | 法规类型: | 价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  
                                                        | 所属行业: | 所有行业 |  
                                                        | 所属区域: | 浙江 |  
                                                        | 阅读人次: | 699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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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文内容: |  
                                                        |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要求确定浙江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的函》(浙财会字[2009]68号)悉。经研究,现就我省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收费标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为适应会计管理信息化、网络化的要求,切实加强我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确保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效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从业人员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同意从2009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年度起,收取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收费标准为100元/人。持证人员每年参加网络继续教育必修课程的时间不得少于24小时。收看网络继续教育提供的其他课件以及网络咨询、答疑等服务不得另行收费。
 二、普通会计人员可自主选择网络继续教育方式或面授继续教育方式。普通会计人员面授继续教育方式培训收费标准,仍由各地按《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收费管理办法》(浙价费[2006]200号)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培训课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价费[2006]201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普通会计人员网络继续教育培训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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