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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地产业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大地税发[2004]27号
发文部门: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6
实施时间: 2004-1-1
法规类型: 发票管理 税务登记 纳税申报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房地产业
所属区域: 辽宁
阅读人次: 3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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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基层局:
  为加强房地产业税收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大政发[2003]94号)和《大连市地方税收属地征收管理规定》(大地税发[2003]193号),现对房地产业的税收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税务登记问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注册地办理税务登记。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进行房地产项目开发的,应持主管地税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到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报验税务登记。
  (一)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为纳税人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时,应要求纳税人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4、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5、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印件;
  6、企业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主管地税机关对纳税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审核后,对符合外出经营管理条件的,为其开具《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和《外出经营活动报验单》并录入微机。
  (二)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在为纳税人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时,应要求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外出经营税收管理证明》;
  2、税务登记证副本的复印件;
  3、建设用地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5、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
  6、商品房销售(预售)许可证及商品房销售审批表复印件;
  7、纳税人账户、账号或开户核准通知书等资料复印件;
  8、法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9、经办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三)关于报验税务登记的注销
  已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不动产全部销售完毕后,应在项目所在地结清全部应缴税款,及时办理报验税务登记注销手续。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及时对其进行注销报验税务登记清理检查,办理注销手续。
  二、关于发票管理问题
  已经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在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领购发票。在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时,应申报发票开具情况,报送《发票使用情况申报表》。
  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应对已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进行纳税人基础信息确认,明确其申报纳税期限、应纳税种以及申报方式、征收方式等税收征管事项。
  已办理报验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应根据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确定的申报期限、申报内容如实办理纳税申报手续,按时缴纳税款。
  房地产企业在项目所在地申报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其中:城市维护建设税按项目所在地适用税率缴纳)。
  四、关于税款征收问题
  1、从2004年1月1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到项目所在地申报缴纳税款。申报缴纳税款的范围为2004年1月1日后销售的所有商品房收入。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2003年12月31日前已开具的商品房销售发票及预收款专用发票所应缴纳的税款由注册地地税机关征收(原实行在项目所在地纳税的除外);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商品房销售发票及预收款专用发票应缴纳的税款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征收,开具的商品房销售发票中包括2003年预收款(定金)部分,允许扣除在注册地地税机关已缴纳的税款。
  3、2003年12月31日前发生的缓税、欠税由原主管地税机关负责组织入库;纳税人在2004年1月1日以后提出缓税申请的,由项目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报批手续并负责组织缓税、欠税入库。
  五、关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销售自有不动产征税问题
  1、市内四区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销售自有不动产,凡不动产座落地在市内四区的,其销售不动产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注册地地税机关征收管理;凡不动产座落地在县市区的,其销售不动产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不动产座落地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2、县市区的非房地产开发企业跨区域销售自有不动产,其销售不动产所应缴纳的营业税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印花税由不动产座落地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3、企业所得税一律由注册地地税机关征收管理。
  二○○四年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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