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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涉外税收年度500万元以上企业税源跟踪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2]132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4-26
实施时间: 2002-4-26
法规类型: 对外支付税务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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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实行对重点税源企业的有效控管,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为涉外税收工作职能转换做好准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税务管理职能改革的有关精神,省局研究制定了《湖北省涉外税收年度500万元以上企业税源跟踪管理暂行办法》,请你们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湖北省涉外税收年度500万元以上企业税源跟踪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2: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表
  湖北省涉外税收年度500万元以上企业税源跟踪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涉外税收管理,掌握涉外税收年度500万元以上企业税源(以下简称重点税源)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际税务管理职能改革的有关精神和《关于上报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的通知》(国税外函[1998]15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税源跟踪管理工作由各地涉外分局(处、科)具体负责,根据本地区情况制定税源管理制度,组织税源调查摸底,建立重点税源情况资料档案和重点税源信息数据库,分析说明以及上报重点税源情况。
  第三条 重点税源户是指年实现税收达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企业。重点税源户的确定,可以按照上年达到标准和当年预测达到标准的企业来判定,纳入重点税源管理。年末按照实际变化情况进行增减调整,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各地应定期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重点税源进行调查、摸底,建立重点税源户清册,收集、整理征管数据资料,做好基础工作。每年定期对重点税源户的生产经营状况、税收增减因素进行跟踪,及时掌握重点税源变化情况。
  第五条 利用现有的CTAIS或TMIS征收管理操作平台建立重点税源信息模块(库),对重点税源户的税务登记、生产经营、申报纳税、免、抵、退税和发票使用等情况实行微机监控。
  第六条 对重点税源户的税收管理,应严格按照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执法程序、操作方式要严密、规范,手续完备,资料齐全。上级下发的各项新的征管制度、措施和监控手段,首先要在所有重点税源户实施和运行。
  第七条 对重点税源户的纳税申报,要按月进行审核评税,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对重点税源户的税收检查,要严格按照《涉外税务审计规程》的规定执行;重点税源户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原则上全部实行电子申报。
  第八条 省局按半年掌握重点税源户的情况,重点税源情况包括说明和附表两个部分。其中说明部分应包括目前本地区涉外税收税源的总体情况和重点税源户的确定方法、行业分布、近期变化趋势、免、抵、退税情况和管理手段等情况。重点税源情况表依照填表说明填写。
  第九条 重点税源情况说明及附表每半年向省局编报一次。上半年的情况应于每年7月底以前上报;下半年为年报,应于次年的2月底以前上报。
  第十条 各地应按季掌握重点税源户的情况。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企业一定的投资额、利润额、或税收收入额等指标,确定本地重点税源标准,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表填表说明
  一、投资年份:指企业来华开始投资的年度。
  二、外方国别:包括两个以上外国投资方的国家或地区名称。
  三、投资总额、外方投资额:指企业截止到上年底在华投资的总额,为外国货币的应折算成人民币。其中:外方投资额为外方注册资本额。
  四、所属行业:按总局计财司下发的涉外税收统计表所列行业填写。
  五、销售收入:指企业当期累计实现的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总额。
  六、利润总额:指企业缴纳所得税前的利润。
  七、税金:均不含进口税收。“本期累计实现税金”其中“增值税”应包含本期免、抵增值税额,其他口径应与计会部门统计的口径一致。
  八、重点税源户的顺序,按照税源大小排列。
相关附件:
附件2:涉外税收重点税源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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