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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2]5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5-27
实施时间: 2002-5-27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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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2]43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认真制定工作方案
  今年税收执法检查工作主要以市州局(含林区、直管市,下同)为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各地要根据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和《湖北省国税系统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的规定,结合总局《通知》精神以及省局补充意见,因地制宜地制定本地区年度执法检查工作方案,指导所属县(市、区)局日常检查工作的开展。方案中要明确税收执法检查的内容、重点、方式、时间安排、人员组成、工作要求及工作联系点等。
  各地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方案应于5月底前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
  二、进一步明确执法检查的内容
  总局《通知》从六个方面规定了今年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内容。在此之外,省局要求各地继续将下列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列入今年检查的重点内容:
  1、涉税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是否符合国家税法规定;
  2、以前年度查出的违规文件的纠正情况;
  3、是否存在擅自改变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问题;
  4、税务行政处罚程序的合法性及适用法律依据的准确性。
  三、普遍实行联系点制度
  各地要选择1—2个基层国税机关作为税收执法检查的联系点,定期派人直接参与检查。省局也将选择2个市州局作为执法检查的联系点单位。
  四、组织执法检查重点抽查和复查
  省局负责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重点抽查和复查,并将抽查和复查的结果向全省进行通报。各地除按照工作方案的规定开展日常税收执法检查外,还要组织开展税收执法检查的复查工作,对检查和复查情况同样应予以通报。
  五、建立全省执法检查人才库
  根据总局要求,省局将建立全省国税系统执法检查人才库,请各地按照总局《通知》所规定的条件和省局所要求的名额,将推荐名单尽快上报省局。具体名额是:武汉市局4人,鄂州市局及直管市局2人,林区1人,其他市州局3人。省局还将从中挑选出3名优秀人才作为进入全国执法检查人才库的人选。
  六、严格按规定时间上报检查情况
  各地请将今年的执法检查情况于10月20日以前上报省局政策法规处。上报材料包括税收执法检查工作报告和年度执法检查统计表(表式附后)。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税收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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