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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工商个[2007]28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07-7-27
实施时间: 2007-7-27
法规类型: 就业及下岗再就业 工商其他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390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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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各直属工商行政管理局:
  《残疾人就业条例》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并于2007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该条例规定,省物价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了《关于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07]159号、苏财综[2007]3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我省境内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享受的优惠政策。为贯彻落实《残疾人就业条例》及《通知》精神,结合工商部门实际,现就落实残疾人就业有关收费优惠政策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落实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提高残疾人就业水平,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全省工商系统要将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作为履行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方面,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的部署要求,将保障残疾人就业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二、要抓好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落实。根据《通知》要求,我省境内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的,享受与下岗失业人员同等的收费优惠政策,即凭本人的残疾人证,享受《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涉及社会困难群体收费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价费[2005]281号、苏财综[2005]75号)规定的免收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费(包括开业登记费、变更登记费、补换营业执照及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个体工商户管理费、集贸市场管理费、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
  三、要加大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各地工商部门要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和机关公示栏,宣传公布免交的各项具体收费项目,使残疾人及时了解和掌握有关收费优惠政策。公布政策咨询、投诉电话,及时受理和查处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保证上述政策规定落到实处。执行以上收费优惠政策后,原按季填报的《工商系统执行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减免费情况统计表》新增一栏优惠对象为“残疾人”的相关项目的统计(见附件),其它填报项目不变。
  附件:1.《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贯彻〈残疾人就业条例〉对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免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苏价费[2007]159号、苏财综[2007]36号);
  2.《工商系统执行各项收费优惠政策减免费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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