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征收管理 > 税款征收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04]1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9
实施时间: 2004-1-9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广西
阅读人次: 227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以下简称“三个明电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快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一)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要采取有力措施,务必加快搞好对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工作。
  (二)各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将货物运输业纳税人的认定情况填写《各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明细表》(见附件4)并录入及汇总,于2004年1月18日前以提交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传递给市地税局进行全市汇总后,于2004年1月20日前由市地税局以提交软盘或网络传输方式传递给区地税局,同时提交给区局两份纸质汇总表。由区地税局汇总后传给区国税局。
  (三)区地税局将对各地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的认定情况进行通报。
  二、关于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及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所得税征收率问题
  (一)在代开票时,按所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注明的运费和其他价外费用统一按3.3%的征收率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即营业税按3%率征收,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分别按应纳营业税额的7%和3%征收。
  (二)所得税的征收率问题
  对于代开票纳税人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代开票时,使用出包方、出租方以及被挂靠方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的,严格统一按照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6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降低标准征收所得税。
  三、关于对代开票纳税人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问题
  为便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代开票纳税人的征收管理,依据《征管法》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地可对代开票纳税人为个体经营的,对其经营不开具货物运输业发票的营业额部分实行“双定”征收。代开票纳税人需要开具货物运输发票的,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实行“一票一税”,即先征税后开票。
  四、关于国、地税信息传递及货物运输发票管理问题
  (一)各市、县国、地税要在加强分工协作的基础上要明确其各自职责,对数据的上传及国、地税两家之间的传递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广西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国、地税之间货物运输发票清单数据衔接方式的报告》(桂国税传104号)、《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发票实行电子化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桂国税发[2003]273号)和《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桂地税[2003]22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一是时间要及时;二是要对上传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三是做好上传数据电子文档的长期保存工作。(条款失效。失效依据:国税函[2006]102号)
  (二)货物运输发票填开质量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纳税人进行增值税抵扣凭证的法律效力和税款缴库的及时性、准确性,也影响到税收会计、统计核算的准确性。因此税务人员和代开票单位(人)的经办人员,必须按规定的要求填写,实行对一个纳税人开具一张货物运输发票的同时开具一份税票,不得几个纳税人合开一张税票。同时税务机关要加强对自行开票的纳税人须进行发票填写的辅导工作,使之准确握发票填写方法及要求。
  (三)自开票、代开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加强对《货物运输发票》管理。
  五、关于认定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问题
  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有关部门报批,在没有批准前,地税机关暂不向货物运输劳务单位和个人收取认定书和年审合格标志工本费。
  六、关于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和发票工本费的问题
  (一)按照总局国税发明电[2003]53号文中第一点规定“……在进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时,都必须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对没有办理税务登记的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在认定之前,必须要办理税务登记,并发税务登记证,在办理税务登记证时按照自治区物价局桂价费字[1996]335号和桂价费字[1995]047号文的规定收取税务登记证工本费、税务登记公告费。(条款失效。失效依据:国税函[2006]102号)
  (二)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后,原来由货物运输单位或个人负责的货物运输发票工本费自然就转到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收取。因此,税务机关或中介机构在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严格按照《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区普通发票工本费有关问题复函的通知》桂地税函[2003]206号文的规定,以每本的收费标准按份换算收取发票工本费。
  七、其他
  在对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人认定工作中,各市、县国、地税税务局对遇到的难点、热点等问题,应及时向自治区国、地税局反映。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3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对货物运输业代开发票纳税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6号)
     4、各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明细表
  二○○四年一月九日
相关附件:
附件4:《各地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认定情况明细表》.doc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甘肃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 甘国税发[2003] 2003/10/28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 2003/11/1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税收征管有 辽宁省地方税务 2011/9/1
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2006年度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 宁地税发[2007] 2007/3/30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 浙地税发[2007] 2007/9/26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 浙国税征[2005] 2005/9/22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 闽国税发[2003] 2003/10/1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的实施 冀地税发[2003] 2003/11/3
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发票退票管理的通知 温地税征[2005] 2005/5/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