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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03]105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3-3-25
实施时间: 2003-4-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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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市会计专业职称工作办公室:
  你办《关于调整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报告》(津会职[2003]1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办收取的会计证统一考试考务费更名为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费,收费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场20元调整为每人每科25元。
  二、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收费标准不做调整,仍为每证15元。
  三、你办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执行,不得自行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收费时使用市财政局统一监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所收费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并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上述收费标准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会计证统一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费[1997]83号)、《关于核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的批复》(津价费[2001]452号)同时废止。接文后请到市物价局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
  天津市物价局 天津市财政局
  二OO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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