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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发[2001]5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9
实施时间: 2001-3-9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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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适应加入WTO的需要,加强国际税收合作,提高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水平,防止偷漏避税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发生,国家税务总局于2001年1月10日印发了《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以下简称《规程》),现将该《规程》转给你们。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精神并结合我省现状, 对加强税收情报工作的开展,推进《规程》的实施以及今年工作的重点提出以下要求:
  一、税收情报交换是我国作为税收协定缔约国承担的一项国际义务,也 是我国和其他国家之间开展税收征管合作的主要方式。各地税务机关要充分认识情报交换对于增强对跨国纳税人的税收管理,核查跨国偷漏避税行为的重要性,认真做好税收情报交换工作,严格执行《规程》。对转复不及时、查处不到位、草率应付及操作不规范,或不按规定披露和使用情报、遗失情报的,应责令当事人作出检查;对于因泄密或工作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当事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鉴于税收情报交换应按外事工作要求进行,且对情报的使用和披露过程中的保密性有特殊的要求,各地应由涉外税收机构专职负责,并配备政治思想素质好、责任心强,熟悉国际税收业务,具有一定外语能力的人员负责这项工作。为便于联系,各地在4月底以前将负责该项工作人员的名单报省局涉外处。
  三、各地在税收情报交换的核查中要注意信息的沟通和共享,对通过情报交换发现的偷漏税等问题,国税局与地税局之间应及时沟通,配合查处。各地收到省局转来的“情报核查通知函”(格式见附件一),如属其所辖范围的,必须尽快组织查处;如不属所辖范围必须尽快与省局联系,按省局指示转往相关税务部门。相关税务部门接到情报后应视同从省局直接转发的情报予以查处,并在回复报告中作出说明。在核查中因案头资料缺乏或不完全,或纳税人未申报收入的,可以按情报上注明的地址或经查询确认的地址向纳税人发出“查询通知单”(格式见附件二)。核查完毕,负责该项核查工作的市、州税务机关必须在省局规定的期限内按《规程》的要求报送核查报告。属于专项情报,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根据核查结果拟写英文复函(格式见附件三);属于自动情报,应填写“自动情报核查统计表”(格式见附件四);属于其他类型情报,按省局具体要求做。
  四、各地要从户管基础工作做起,摸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和外国常驻(设)机构以及境外投资企业所涉及的国家是否为与我国签约税收协定缔约国。凡需要获取境外税收情报时,可按《规程》指定的程序及格式,提出情报交换请求,经省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办理。各地请求专项情报交换的,按《规程》要求的内容拟写专项情报交换请求公文,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拟写英文函[格式见附件五(一)、(二)];接受省局指定向协定国提供自动情报的市、州,在年度终了二个月内向省局报送《向缔约国对方居民支付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记录表》(格式见附件六);发生《规程》第二十七条所列情况的,可向省局反映,由省局上报国家税务总局处理。
  五、跨国公司的税收征管将成为国际税收工作的重点之一,为配合对跨国公司管理的需要,今年我们将其列为税收情报交换的重点对象。根据目前在税收征管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和难点,在情报交换的类型上以专项情报和自发情报为主要交换形式,同时根据发生的具体问题或具体情况采用其他相应的交换方式。
  六、《规程》所用公函格式,由各地在使用时按式样制作,用纸规格为十六开,除附件四为横式外,其余均为竖式。
  以上请遵照执行。
  附件:税收情报交换管理规程(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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