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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房管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检[2004]405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4-9-20
实施时间: 2004-9-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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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房管局及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本市所有物业管理合同约定内、外的有偿服务均应实行明码标价。
  二、明码标价的内容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要素设置,具体式样(详见附表)由市物价局通过天津市物价局政务网(www.tjprice.gov.cn)、《天津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发布,企业可结合标价形式的需要自行制作。
  三、各有关物业管理企业要依法规范明码标价行为,按照本通知要求自觉落实有关规定事项。各级物价、房管行政部门要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全力推动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制度的落实。
  附表:天津市物业服务收费价目表(略)
  市物价局 市房管局
  二00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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