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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规范我市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05]203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5-5-17
实施时间: 2005-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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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交通(运管)局、处及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维护承、托修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合法经营、竞争有序的机动车维修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将规范机动车维修服务价格行为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本市登记注册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从事机动车维护、修理、救援服务等业务发生的价格行为,均应遵照本通知规定。
  二、机动车维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守法经营,公平竞争,合理制定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维修价格包括故障诊断费、工时费、材料费、厂外加工费和因提供救援、牵引服务等作业项目的收费。
  计算公式为:机动车维修结算价格=故障诊断费+工时费+材料费+厂外加工费+救援服务费(或牵引服务费)。其中:
  (一)故障诊断费
  机动车故障诊断费是指车辆维修前需使用设备仪器对其进行不解体诊断所发生的费用。机动车故障诊断费由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本企业条件自行制定。
  (二)工时费
  工时费=工时单价×工时定额
  1、工时单价是指:每个工时的收费标准。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根据本企业的资质条件、维修工艺、人工成本、税金等因素,针对不同品牌车型、不同作业项目、不同服务内容自行制定工时单价。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将辅助材料费用平均摊入工时单价中,不得单独计收。辅助材料是指:机动车维修过程中被两辆以上车辆共同消耗,难以划分单车定额的材料。如:氧气、乙炔气、清洁剂、酒精、煤油、小螺钉、棉纱、砂纸等。
  2、工时定额是指:在现行工艺水平下,同类维修项目所消耗的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天津市汽车维修工时定额》由天津市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制定(或修订)和发布,在全市统一执行。
  (三)材料费
  材料费是指:机动车维修过程中发生的外购、自制(含非原车修复)的零配件,以及消耗各类原材料的费用。
  计算公式为:材料费=材料成本×(1+材料综合费率)
  1、材料成本构成:
  外购零配件成本按实际购进价格计算;
  自制(含修旧)零配件按耗用主要材料和加工制作费用的成本计算;使用自制(含修旧)零配件,应征得托修方同意,并在“用料清单”上注明;主要材料成本按实际消耗材料的购进价格计算。
  2、材料综合费率
  材料综合费率由企业根据运输费用、保管费用、利润和税金,并考虑市场供求等因素自行制定。
  (四)厂外加工费
  厂外加工费指企业在机动车维修过程中受自身条件所限,需委托其他企业进行加工时所发生的费用。
  计算公式为:厂外加工费=代垫外加工费×(1+外加工综合费率)
  厂外加工综合费率由企业根据运输费用、保管费用、税金等因素自行制定。
  (五)救援和牵引服务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托修方要求为故障车辆提供现场救援,可在工时费、材料费以外收取救援服务费。如提供车辆牵引服务,可收取牵引服务费。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可根据出车时间、路途、路段、服务内容等因素,合理制定救援、牵引服务收费标准。
  四、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认真执行明码标价制度,在业务(经营)接待场所明显处公示故障诊断费、工时单价、各种综合费率,及救援、牵引服务收费标准和工时定额表册(包括自行制定的部分),接受托修方的查询。
  五、机动车维修经营者调整工时单价、各种综合费率及救援、牵引服务收费标准,应于调整7日前在业务(经营)接待场所进行公告。
  六、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结算维修费用时,应向托修方提供本市税务部门规定的专用发票,并提供《承修车辆用料结算清单》、《维修项目和费用清单》,分别列明工时费、材料费和有关费用。实行优惠的,应列明优惠项目及优惠幅度。
  七、一、二类机动车维修企业应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配备专职的价格核算人员,其核算人员按国家规定培训并持证上岗。
  八、本通知由价格主管部门、机动车维修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进行解释。
  九、本通知自2005年6月1日起实行。
  市物价局  市交通委员会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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