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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5]15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5-6-24
实施时间: 2005-6-24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14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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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税证明遗失刊登遗失声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5]4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纳税人遗失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需要补办的,必须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完税证明遗失声明。
  二、完税证明遗失声明可在《中国税务报》或《安徽法制报》上刊登。纳税人在刊登遗失声明前,应当填写《刊登遗失声明申请表》,报经所在地主管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审核。
  三、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完税证明遗失声明的收费标准为50元/条,刊登费用由纳税人直接汇入报社账户(收款单位:安徽法制报社,开户银行:工商银行双岗支行,银行账号:1302010619200040159)。
  《遗失声明申请表》由纳税人直接寄往或传真至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传真: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四、为了方便纳税人及时补办完税证明,由安徽法制报社免费赠阅各市、县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安徽法制报》各一份,并于年终赠送各市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公室《安徽法制报》合订本一份作为备查资料。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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