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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发文时间: 1993-9-17
实施时间: 1993-9-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4041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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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的决定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1993年9月16日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3年9月17日公布施行)
  
  为了促进我省教育、医疗收费制度改革,适应教育、医疗事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决定:将《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适用本条例......”中的“(包括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删去,全条修改为: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本条例。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业务主管部门,应遵守本条例规定,加强对本行政区域、本系统的收费管理。”
  教育、医疗收费划出《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适用范围以后,必须严加管理,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基础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
  教育收费和医疗收费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1993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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