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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物价局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服务性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津价费[2007]100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07-4-18
实施时间: 2007-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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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物价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收费许可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48号)要求,对服务性收费不再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经市物价局审核批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具体收费项目见附表),继续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文件执行。未列入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服务性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自愿有偿的原则,由双方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二、根据国家发改委《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第44号令)有关规定,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服务性收费要开展跟踪调查和监测工作,有关规定另行发文。
  三、收费单位收取服务性收费,要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将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布,不得强行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多收费少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
  四、从2007年5月1日起,服务性收费不再核发《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的使用和管理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2005年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津价费[2006]173号)同时废止。
  附件:天津市服务性收费项目
  市物价局 市财政局
  二00七年四月十八日
相关附件:
天津市服务性收费项目.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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