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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国税发[2004]2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7
实施时间: 2004-1-7
法规类型: 税款征收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3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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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5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开具时间为2003年12月31日(含)以前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时,应在“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名称”和“运输单位主管地方税务局代码”栏内,各填写一位阿拉伯数字“0”。
  二、关于对代开票纳税人如何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市局另行通知。
  请依照执行。
  2004年1月7日

修正:

因如下法规,上述法规市局补充意见部分第一条废止:

发文标题: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京国税发[2007]212号
发文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8-6
实施时间:200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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