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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国税函[2004]2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1-18
实施时间: 2004-1-1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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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关于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通知〉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7号)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做好宣传工作,严格执行国家调价政策规定,不得随意加价或降价,切实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售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降低增值税专用发票价格的公告”由各市统一自行印制,并在国税机关所有办税服务厅和办税场所进行张贴。
  二〇〇四年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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