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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明电[2004]3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9-24
实施时间: 2004-9-24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23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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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辅导期一般纳税人实施“先比对、后扣税”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51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应切实做好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工作,将“先比对、后扣税”规定涉及的会计核算处理、纳税申报表填写等具体操作方法,传达到所有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确保纳税人能够正确进行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
  二、实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每月月末,到办税服务厅领取《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的比对结果,按《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填写《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的相关项目,向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三、国家税务总局提供的《稽核结果导出工具》软件已置于省局服务器“local/流转税处”目录下,请各地及时下载使用。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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