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企业所得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国税所[2001]8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1-3-27
实施时间: 2001-3-27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3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县国家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0]185号)和《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 、全省所有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除总局明确规定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行业和企业外,均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浙江省电力公司及其成员企业企业所得税,2001年度暂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征收管理办法。
  二、我省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如层层汇总到总机构的,除另有规定者外,各市级分公司在合并所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就地预缴的税款,应等于统一计算实际应纳所得税额的60%。各市级分公司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税款的比例由各市级国家税务局自行调整。省级公司在合并所属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基础上,由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统一办理全省汇算清缴,汇算清缴后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60%。
  三、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季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县(市)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天内,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市级和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分别在年度终了后60日、70日内将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并附所属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认定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向所在地国税局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市级和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分别在年度终了后70日、80日内办理原规定的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事项。
  不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除另有规定者外,按照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浙国税所[1998]175号)文件规定办理有关纳税事宜。
  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市级和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应分别在年度终了后四个月、五个月内将汇总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并附成员企业所在地国税机关认定盖章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同级国税局。
  四、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所得税额,大于所属成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小于所属成员企业在当地预交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的应缴所得税额。
  五、我省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如层层汇总到总机构的,由省级公司统一抵免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的60%;如直接汇总到总机构的,在所在地抵免可抵免的企业所得税额的60%。
  六、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征收管理办法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季度申报使用的纳税申报表,应在“应缴入库所得税额”下面增加一栏“减:汇总上缴_%的税额”;年度申报使用的新修订纳税申报表,应在“经批准减免的所得税额”下面增加一栏“减:汇总上缴_%的税额”。
  七、实行工效挂钩工资制度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其工效挂钩指标,如有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由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会同省局层层分解到其所属企业。未经分解落实的,一律按统一的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如无省级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由成员企业将国家财政、劳动部门批准的工效挂钩方案和上级机构核定的分解方案,直接报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备查。
  二OO一年三月二十七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 国家税务总局陕 2018/6/15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分类管理办法[试行 冀国税发[2007] 2007/2/26
山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并试行新修订的《企业所得税月 晋国税函[2003] 2003/2/28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汇总表和汇总软件有关 黑地税函[2009] 2009/6/11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 辽国税发[2007] 2007/7/1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债务重组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 浙地税函[2004] 2004/4/14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税函[2008] 2008/3/27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石家庄日报社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 冀地税函[2004] 2004/12/24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加强汇总纳税企 大国税发[1996] 1996/12/11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停止执行有关企业所得税政 桂地税发[2007] 2007/7/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