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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报刊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305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7-23
实施时间: 2004-7-23
失效时间: 2011-7-26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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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纳税服务工作,切实减轻纳税人经济负担,经与有关报社协商,并多方询价比较,决定更换刊登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公告的报刊。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4年8月1日起,我省各级国税机关管辖的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的,一律在《安徽法制报》上刊登遗失公告。
  二、纳税人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和税务证件,应填写挂失声明申请审批表,经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批准后,由纳税人直接寄往安徽法制报社(邮编:230022,地址:合肥市屯溪路538号华地大厦南5楼,联系电话:0551-3657420、13305693527,传真电话:0551-3638746,联系人:李华)。
  三、每条遗失公告的收费标准为50元,挂失刊登费由纳税人直接汇入报社账户(收款单位:安徽法制报社,开户行:工商银行双岗支行,账号:1302010619200040159)。
  四、各级国税机关要切实加强对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的管理,及时将本通知的有关要求告知纳税人。对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税务证件的纳税人,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及时为其办理挂失审批手续。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发文文号: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发文部门: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2011-7-26
实施时间:20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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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被盗、遗失普通发票及有关税务证件 皖国税函[2004] 2004/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