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1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9
实施时间: 2004-4-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409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2016年度本市个体工商户及个人 沪地税函[2017] 2017/2/4
国家税务总局舟山市税务局关于优化调整个体工商户社会保 2025/7/1
关于政协第十四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01844号[商贸监 国市监提[2023] 2023/9/6
天津市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建立促进个 2023/7/6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意见 吉政发[2018]22 2018/10/29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 国家税务总局贵 2021/6/1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在“非典”防治期间适当调减个体工 渝国税发[2003] 2003/6/1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 青国税函[2007] 2007/6/20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福 闽人社文[2020] 2021/1/1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经营者代开增值税专 浙国税函[2013] 201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