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4]143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4-4-9
实施时间: 2004-4-9
法规类型: 增值税 发票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9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起征点调整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3]1396号)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纳税人免征增值税,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对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业户,税务机关不得为其代开专用发票”。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沈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沈阳市科技局沈阳市财政局沈阳市人 沈工信发[2022] 2022/2/10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 桂地税发[2006] 2007/1/1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促进个体工商户 甘政办发[2023] 2023/3/17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个体工 冀国税函[2007] 2007/8/1
宁波市国家税务局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宁波市个体 2018/6/6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 川地税发[2006] 2006/12/4
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有关税收征管问题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4] 2004/1/20
湖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 湘工信中小发展 2019/6/9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征管范围调整后征收个人 京地税个[2005] 2005/2/1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提高后个 黑地税函[2011] 2011/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