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28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1
实施时间: 2002-6-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0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反映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税企双方争议较大。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在流通环节可继续免征增值税;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如豆粕、糖渣、油饼、骨粉等,在流通环节一律按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饲料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审批由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直接办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免税审批程序和操作方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宜宾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3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函[2006] 2006/6/5
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 桂国税函[2008] 2008/8/2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遂宁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25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明确 深国税发[2013] 2013/1/17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徽石油 皖国税函[2004] 2004/12/16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南充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3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江西开心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增值 赣国税函[2008] 2008/12/24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化化肥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增 黑国税函[2008] 2008/7/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 云国税函[2004] 2004/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