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增值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国税函[2002]281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6-21
实施时间: 2002-6-21
法规类型: 增值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293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国家税务局:
  近一段时间,一些地方反映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政策规定不够明确,税企双方争议较大。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饲料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征免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21号)规定的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在流通环节可继续免征增值税;对不属于免税范围的饲料产品,如豆粕、糖渣、油饼、骨粉等,在流通环节一律按法定的税率或征收率计算征收增值税。
  二、饲料产品流通环节的免税审批由区(县)级国家税务局直接办理。各地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免税审批程序和操作方法。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销售有限公司东北黑龙江 黑国税发[2003] 2004/1/1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饲料产品免征 云国税函[2004] 2004/8/26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湖北省农业厅关于2002年饲料产品免征增 鄂国税发[2002] 2002/7/5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废旧物资增值税管理的意见 津国税流[2005] 2005/7/20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泸州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3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 京国税发[2009] 2009/2/4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遂宁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2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 内国税流字[200 2004/12/9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德阳市饲料生产企业饲料产品免征 川国税函[2003] 2003/11/3
北京市财政局、财政部驻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北京市国 京财税[2007]33 200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