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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对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复函
发文文号: 劳社厅函[2003]317号
发文部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03-7-8
实施时间: 2003-7-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5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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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社会力量办学单位如何参加养老保险的请示》(黑劳社呈[2003]16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各地在扩大基本养老保险覆盖面的工作中,可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将社会力量所办学校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纳入当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执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OO三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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