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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税务稽查案件复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国税函[2002]304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02-12-9
实施时间: 2002-12-9
法规类型: 税收稽查与处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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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林区、省直管市国家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对税务稽查工作的管理,规范税务稽查执法行为,提高依法办案水平。根据工作安排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省局定于十二月中旬开始对全省2001至2002年度税务稽查案件进行复查。请各地按要求认真准备,积极配合搞好此项工作。
  附件1:全省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实施方案
  附件2: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情况统计表
  全省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实施方案
  一、复查对象
  2001至2002年度省局督办、转办、交办的案件;协查案件和各地立案查处的其他案件。
  复查的面如下:
  1、省局转办的群众举报案件必查,各地自行受理的群众举报案件复查面不低于10%。
  2、省局督办、转办、交办的其他案件和协查案件复查面不低于50%。
  3、各地立案查处的案件抽查2-3户,案值较大的户(市州查补税款50万元以上,直管市查补税款30万元以上)必查。
  4、各单位复查案件总数不少于10户。
  二、复查内容
  1、稽查各环节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2、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数据是否准确;
  3、定性处理适用依据是否正确适当;
  4、税务文书使用是否正确规范;
  5、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是否执行到位。
  三、复查方式
  案件复查主要采取对案卷审查和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方法根据复查对象情况确定。通过案卷审查,对事实清楚、案情简洁、定性准确、适用法律依据适当、税务处理(处罚)决定执行到位的案件可采取案卷复审的方法;实地调查必须有针对性地进行,对审查中发现有重大问题或明显疑点的案件,应当通过实地调查严格核证。
  四、复查要求
  各复查组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和省局稽查局《税务稽查文书实用手册》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在对各单位复查工作结束之前,复查组要在复查结论中,分别对各单位的复查情况予以说明:肯定成绩、指出问题。对有问题的案件,应在稽查案件复查分户结论中陈述相关事实、政策依据和复查意见,交被复查单位审核盖章。如实填写《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情况汇总表》。
  五、组织领导
  税务稽查案件复查工作由省局稽查局组织实施。具体划分四个复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各地要认真准备,积极配合省局复查组做好此项工作。
  六、具体到达各单位时间另行通知
相关附件:
附件2: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情况统计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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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 沪税稽[2001]8号 2001/1/17
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件复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税发[2000]54 2000/3/22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稽查案 浙国税稽[2000] 2000/5/12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地方税务局税务稽查案 湘地税发[2003] 2003/5/1